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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博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六路店:
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永诉你单位(被申请人)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(淄劳人仲案字〔2021〕第536号),仲裁请求如下:“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。”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根据《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(副本)、答辩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。现定于2022年1月14日14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(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91号),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,本委将作缺席裁决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特此公告。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12月1日公告山东洛丽塔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:本委受理申请人王迎雪、马淑琪、田晓薇诉你单位(被申请人)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(淄劳人仲案字〔2021〕第216号、第219号、第224号)已经依法裁决。裁决内容如下:“1、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王迎雪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4月1日的工资3200元;2、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马淑琪2021年1月1日至3月20日的工资4000元;3、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田晓薇2021年1月13日至4月7日的工资1200元。”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根据《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书,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与调解庭(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91号)领取仲裁裁决书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裁决,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特此公告。
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2021年12月1日